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办法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(以下简称考级)工作,大力提升我国体育舞蹈技术水平,充分发挥体育舞蹈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重要作用,根据《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,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组织实施考级工做。
第三条 考级工作贯彻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。
第四条 技术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五级:铜牌级、银牌级、金牌级、金星一级、金星二级。
第五条 申请获得技术等级者,必须参加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组织或授权组织的考核。
第六条 考级内容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编著的《全国体育舞蹈等级考试培训教材》(以下简称《教材》)为准。
第七条 考核方式采用现场技术评分。
第八条 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,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档次。
优秀(80分以上):动作正确规范、清晰流畅,音乐表现力好,身体姿态和协调性好,完全达到《教材》规定标准;
良好(70-79分):动作比较正确规范、清晰流畅,音乐表现力比较好,身体姿态和协调性较好,较好地达到《教材》规定标准;
合格(60-69分):动作基本正确规范、清晰流畅,音乐表现力一般,身体姿态和协调性一般,基本达到《教材》规定标准;
不合格(60分以下):不能完成整套动作组合,音乐表现力差,身体姿态与协调性差,未能达到《教材》规定标准。
第九条 除参加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主办的全国体育舞蹈锦标赛获得5支舞组别前12名的选手可直接申请参加金牌等级考核外,凡申请获得技术等级者均须逐级申请,并参加相应等级考核,成绩达到合格以上。
第十条 承办单位负责填报《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申请表》,经省区市体育舞蹈协会(或体育舞蹈主管部门)同意后,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审批实施。
第十一条 考级小组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统一选派。
第十二条 考级小组设组长1人、考评员1-3人、监考员1人、统计员1人、检录员1人,每人每年被选派次数不超过3次。
第十三条 考级小组组长和考评员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的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资格满5年;
(二)获得国际舞蹈教师协会单项教师、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国际级裁判、世界舞蹈理事会国际级裁判中的两项资格。
第十四条 考级小组成员职责:
(一)考级小组组长:
1.检查考场设施、人员、安全落实情况;
2.与监考员共同商定考级人数及编组;
3.召开考级小组会议;
4.给予考生技术咨询及义务辅导;
5.总结考级小组工作并书面上报总结。
(二)考评员:
1.全面掌握考核标准及工作流程;
2.准确评定考生技术动作分值档次;
3.及时解答技术考核咨询。
(三)监考员:
1.制定考核计划,掌控和调整考级进度;
2.监督考核评分,与考级小组组长及时解决问题;
3.协调各方面关系,处置考场出现的各种问题;
4.监督考级经费使用及纳税情况。
(四)统计员:
1.填报《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登记表》;
2.填报《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汇总表》;
3.公布考核成绩;
4.核发考级证书。
(五)检录员:
1.掌控考生信息;
2.负责考生编排和检录;
3.处置临场检录突发问题。
第十五条 技术等级证书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统一印制并颁发。
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考级结束后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提交《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等登记表》、《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汇总表》、《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三联单》。
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须遵守下列财务规定:
(一)配备财务专职人员,严格按规定收支考级费用,不得收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,并在考级结束3个工作日内汇缴服务费;
(二)严格执行劳务费、培训费、承办费标准,保证经费单据、收支签名等财务手续完备;
(三)考级收入依法纳税,代扣代缴各种税费;
(四)承担考级经济纠纷的全部责任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发布的《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标准实施办法》(社体字[2010]688号文件)同时废止。 |